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號債 權 人 李國安即勝宇冷凍食品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昭日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 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