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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信行
債務人
欽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彭俊雄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林明珠
債務人
彭淑娥
債務人
彭永欽

一、㈠債務人林明珠、彭永欽、彭俊雄、彭淑娥、欽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林明珠、彭永欽、彭俊雄、彭淑娥、欽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欽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週轉金之需邀同相對人彭俊雄、林明珠、彭淑娥、彭永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一般週轉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5月4日起至106年5月4日止;並於106年6月2日與聲請人訂簽增補契約就餘欠本金3,432,804元,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4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就借款餘欠分5年攤還,共60期,每月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收,目前餘欠本金新臺幣3,361,285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債務人借款本金於106年6月4日已屆清償期,仍未依約清償,按授信契約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對債務人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彭俊雄、林明珠、彭淑娥、彭永欽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增補借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2999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林明珠、彭│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829593│永欽、彭俊│月4日起 ││七六五│││元│雄、彭淑娥│││││││、欽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新臺幣│林明珠、彭│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253169│永欽、彭俊│月4日起 ││七六五│││2元  │雄、彭淑娥│││││││、欽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林明珠、彭│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829593│永欽、彭俊│月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雄、彭淑娥│││百分之十,逾期││││、欽勝企業│││超過六個月部分││││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林明珠、彭│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53169│永欽、彭俊│月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  │雄、彭淑娥│││百分之十,逾期││││、欽勝企業│││超過六個月部分││││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之二十計算│└──┴───┴─────┴──────┴──────┴───────┘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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