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
- 債權人
- 洪彬峯即協帥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生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