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6號
- 債權人
- 大弘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祖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VU VAN TRUONG武文長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3,000元與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第三條收費費用服務費第一年每月1,800元,1,800*2個月=3,600元,不相符)
㈡確認誇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立契約書為VUVAN TRUONG武文長之釋明資料。(因契約簽名並無債務人英文姓名,無法辨識債務人為何人所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