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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76號

債權人
大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祖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VU VAN TRUONG武文長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3,000元與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第三條收費費用服務費第一年每月1,800元,1,800*2個月=3,600元,不相符)

㈡確認誇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立契約書為VUVAN TRUONG武文長之釋明資料。(因契約簽名並無債務人英文姓名,無法辨識債務人為何人所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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