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6號
- 債權人
- 朝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明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彭明宣」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朝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張雅涵」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記載張雅涵,並未釋明其身分)。
㈢確認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㈣確認原因事實中發票人「張雅涵」及付款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記載,發票人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