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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176號

債權人
朝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彭明宣」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權人朝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張雅涵」係本件債權人或僅係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債務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記載張雅涵,並未釋明其身分)。

㈢確認自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㈣確認原因事實中發票人「張雅涵」及付款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記載,發票人為宗益建設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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