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
- 債權人
- 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79,196元與二張發票總金額79,076元,二者不符)。
㈢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算之釋明資料(如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