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美英
- 當事人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沛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債 權 人 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㈡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79,196元與二 張發票總金額79,076元,二者不符)。 ㈢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算之釋明資料(如支票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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