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26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陳淑君
- 債務人
- 廣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文祥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黃春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