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債 權 人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秉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懋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蘇懋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