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37號
- 債權人
- 竹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秉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懋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以股金抵償價金協議於法不合不生法律效力之事未據債權人提出相關事證,又債務人是否尚積欠價金之卻復未提出相關釋明,債權人未能盡釋明責任,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