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債 權 人 林慶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賀培怡、莊長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沈浩均」抑或「沈浩鈞」,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