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29號債 權 人 林怡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分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巫柏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違法轉嫁3475元之勞健保費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為公司或巫柏緯所有之釋明?並借款31萬元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