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0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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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文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每日滯延金20元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滯延金2520元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滯延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