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2號
- 債權人
-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慧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租賃合約書所示立契約書人為亞威空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㈡本件請求積欠租金及滯延金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