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3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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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瑜
- 債務人
- 高興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補正狀所載,債權人依狀附協議書第9.1條約定請求滯延金每日12元,惟該條規定乃利息之約定,且債權人誤以年息百分之二十為日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故債權人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