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 債權人
- 林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年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年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4張支票所示發票人名稱為旗揚水電工程行)
㈡陳報旗揚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附表編號4發票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支票號碼NBA0036454、NBA0036455、NBA0036463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