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債 權 人 林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年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年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4張支票所示發票人名稱為旗揚水電工程行) ㈡陳報旗揚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附表編號4發票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支票號碼NBA0036454、NBA0036455、NBA0036463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