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債權人
林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年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年雄」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4張支票所示發票人名稱為旗揚水電工程行)

㈡陳報旗揚水電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附表編號4發票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確認支票號碼NBA0036454、NBA0036455、NBA0036463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