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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
    林嘉鈞旗揚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債 權 人 林嘉鈞 債 務 人 旗揚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年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關於票號NBA0036454、NBA0036455、NBA0036463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10月5日 │400,000元 │106年10月5日 │WHA3468721 │ ├──┼────────────┼───────────┼───────────┼───────────┤ │002 │106年10月10日 │600,000元 │106年10月13日 │WHA0036454 │ ├──┼────────────┼───────────┼───────────┼───────────┤ │003 │106年10月10日 │300,000元 │106年10月13日 │WHA0036455 │ ├──┼────────────┼───────────┼───────────┼───────────┤ │004 │106年10月13日 │500,000元 │106年10月13日 │WHA0036463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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