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 債權人
-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堃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報本件究為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倘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記載「為聲請強制執行事(核發債權憑證)」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