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9號
- 債權人
- 元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啓崇
- 債務人
- 鑫毅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權人元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傅啓崇」,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傅崇」,顯為誤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