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周孫翁
- 原告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67,481元?(與所附發票總金額167,480元不符)。 ㈡確認請求執行程序費用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支付命令僅得請求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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