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 債權人
-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孫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67,481元?(與所附發票總金額167,480元不符)。
㈡確認請求執行程序費用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支付命令僅得請求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