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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權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67,481元?(與所附發票總金額167,480元不符)。

㈡確認請求執行程序費用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支付命令僅得請求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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