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 債權人
- 蕭雲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吳昭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佳助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5年05月0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357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詳述本件原因事實,並確認發票人(即債務人)及背書人為何人(如認公司為發票人,不得以法定代理人姓名代替)。
㈢查報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