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啓」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㈡承攬契約書面。 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依狀附發票所載金額 ,僅為147097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