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啓」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㈡ 承契約書面。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依狀附 發票所載金額,僅為147097元)。】,該裁定於106年1月13 日寄存送達高松派出所,於同年月23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