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

債權人
萩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青
債務人
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故以向付款人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第130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請求,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並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除前開准許部分外,尚請求自票載發票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1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依前開說明,其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年2月2日起算,聲請人請求利息逾前開准許部分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