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16號債 權 人 聯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勝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為105年12月31日,惟聲請狀附件所載退票日則為106年1月3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