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 債權人
- 精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買賣契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債務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址於臺南市仁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