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 債權人
-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功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青實業有限公司、施柏如、滿根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施柏如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利息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