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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債權人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青實業有限公司、施柏如、滿根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施柏如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利息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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