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
- 債權人
-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功
- 債務人
- 健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滿星
- 債務人
- 滿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施柏如蓋章係緊接在背書人滿根實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背書行為,聲請人對施柏如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