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 債權人
- 楊育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勝、高明福、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勝、高明福、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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