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7號
- 債權人
- 江朗安
- 債務人
- 佳永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俊廷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以借款原因關係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並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債權人請求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