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債 權 人 楊茗莉 債 務 人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沈浩鈞 人 債 務 人 亞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培怡 債 務 人 劉錦輝即劉錦宏 一、㈠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劉錦輝即劉錦宏、沈浩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劉錦輝即劉錦宏、沈浩鈞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 AM0000000、FX0000000、FX0000000支票3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 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3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 即劉錦輝即劉錦宏、沈浩鈞,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此3紙 支票對劉錦輝即劉錦宏、沈浩鈞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