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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權人
賴品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友慶、李詠溱即寶輝當舖、龍曜科技

有限公司、川曜精密有限公司、李佳玲、李佳玲即冠昌當舖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或委任書狀。

㈡提出卷中表格計45件之代墊、代辦、裁定費用、執行、存證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各項釋明文件?

㈢請確認卷中附表之部分費用、及總和是否有誤,請更正之??又提出已清償之部分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各項之總金額之計算式?

㈣確認寶輝當舖、龍曜科技、川曜精密有限公司、李佳玲、李佳玲即冠昌當舖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並提出川曜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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