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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權人
賴品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友慶、李詠溱即寶輝當舖、龍曜科技有

限公司、川曜精密有限公司、李佳玲即冠昌當舖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聲請狀,固提出證物:一、款項明細附表乙份。二、付款收執乙份。

三、存證信函乙份。四、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友慶、李佳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五、公司登記資料經濟部網路彩色節圖3份。又補正狀,固提出證物:一、委任書乙份。二、債權人與債務人通話錄音檔暨其譯文各乙份。三、債務人已償付之收據影本乙紙。四、多次與債務人對帳之LINE對話乙份。五、已更正之附表乙份。六、川曜精密有限公司資料網路節圖乙份。

七、債務人王友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紙。惟尚不足釋明主張之請求存在,前經通知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卷中表格計45件之代墊、代辦、裁定費用、執行、存證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各項釋明文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請求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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