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債 權 人 賴品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友慶、李詠溱即寶輝當舖、龍曜科技有限公司、川曜精密有限公司、李佳玲即冠昌當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聲請狀,固提出證物:一、款項明細附表乙份。二、付款收執乙份。三、存證信函乙份。四、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友慶、李佳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五、公司登記資料經濟部網路彩色節圖3份。 又補正狀,固提出證物:一、委任書乙份。二、債權人與債務人通話錄音檔暨其譯文各乙份。三、債務人已償付之收據影本乙紙。四、多次與債務人對帳之LINE對話乙份。五、已更正之附表乙份。六、川曜精密有限公司資料網路節圖乙份。七、債務人王友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紙。 惟尚不足釋明主張之請求存在,前經通知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卷中表格計45件之代墊、代辦、裁定費用、執行、存證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各項釋明文件? 債權人迄未補正,是請求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