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 債權人
- 賴品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友慶、李詠溱即寶輝當舖、龍曜科技有
限公司、川曜精密有限公司、李佳玲即冠昌當舖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聲請狀,固提出證物:一、款項明細附表乙份。二、付款收執乙份。
三、存證信函乙份。四、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友慶、李佳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五、公司登記資料經濟部網路彩色節圖3份。又補正狀,固提出證物:一、委任書乙份。二、債權人與債務人通話錄音檔暨其譯文各乙份。三、債務人已償付之收據影本乙紙。四、多次與債務人對帳之LINE對話乙份。五、已更正之附表乙份。六、川曜精密有限公司資料網路節圖乙份。
七、債務人王友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紙。惟尚不足釋明主張之請求存在,前經通知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
㈡提出卷中表格計45件之代墊、代辦、裁定費用、執行、存證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各項釋明文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請求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