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債 權 人 儀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渭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斐樂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斐樂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僅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0號選派 清算人之裁定及儀勝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並未提出系爭貨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6年3月14日提出儀勝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然該資產負債表尚無從釋明系爭貨款債權,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