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楊世瑜
- 債務人
-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勝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潘莕慧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梁柏崴
- 債務人
- 梁有東
一、㈠債務人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勝科技有限公司、潘莕慧、梁柏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勝科技有限公司、潘莕慧、梁柏崴、梁有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