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債 權 人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東暘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田瑞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