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泉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301766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33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23016550、23017661。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