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債 權 人 林宜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當初依合夥契約將資金投資事宜委由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股東張美惠全權負責,今雙方意見相左,欲結束合夥關係,今向債務人請求應依法結算合夥財產,返還投資款伍佰萬元云云。 查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亦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而今債權人係以自行結算之結果,請求債務人返還出資額,於法實有未洽,債權人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