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
- 債權人
- 大嶺合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娟娟即金美登教具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陳報債務人訂購木芯板、合板等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娟娟即金美登教具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陳報債務人訂購木芯板、合板等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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