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嶺合板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4號債 權 人 大嶺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訂購貨物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經債務人簽 收之送貨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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