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 原告蔡子傑、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劉益星之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債 權 人 蔡子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象企業有限公司、邱文欽、劉益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劉益星之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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