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債 權 人 蔡子傑 債 務 人 元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龍城 債 務 人 邱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劉益星之住居所地址為何? 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3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對劉益星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