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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債權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經本院以105年度破字第21號宣告破產,並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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