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 債權人
-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遠宗
- 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經本院以105年度破字第21號宣告破產,並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