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2號債 權 人 伸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秀鳳 債 務 人 林秋馨即冠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陸佰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②新臺幣肆拾肆萬零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