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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債權人
林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律。(依借款契約書所示債務人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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