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 原告林嘉祥、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若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債 權 人 林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律。(依借款 契約書所示債務人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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