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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債權人
稼璟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柏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體敍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

㈢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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