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債 權 人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堯油壓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聲請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台 灣台北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