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
- 債權人
- 賴品緁
- 債務人
- 王友慶
- 債務人
- 樺蒼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川甘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佳玲即冠昌當舖、陳川甘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資料以釋明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1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6年3月28日提出票號DD0623902號之支票原本乙紙,然該等資料仍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玲即冠昌當舖、陳川甘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