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號債 權 人 莫潔如即岳旺廣告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五九一八有限公司、蔡宜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㈡請提出請求金額59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合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