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號
- 債權人
- 莫潔如即岳旺廣告企業社
- 債務人
- 五九一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蓁
一、㈠債務人五九一八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提出廣告單及請款明細單上所載均為五九一八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蔡宜蓁,債權人並未釋明本件對債務人蔡宜蓁所為之請求,不予准許)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