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 債權人
- Harish
- 兼代理人
- Yashpal
- 債務人
- 沅秝有限公司即采神印度料理餐廳
兼法定代理 洪郁焱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Yashpal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Harish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2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